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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01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一份{[2009]鄂民二终字第00106号},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案件背景
    本公司曾在以前年度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安县人民政府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其“所垫付的车桥股份公司职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费”一案(具体案情详见本公司以前年度相关公告)。
    {本公司以前年度对以上案件披露的相关公告主要有:(1)2005年9月20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详见本公司2005-035号公告;(2)2005年12月14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详见本公司2005-044号公告;(3)2008年5月8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详见本公司2008-012号公告;(4)2008年7月24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详见本公司2008-016号公告;(5)2009年9月5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035号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有关本案的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单位名称: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78号
    法定代表人:吉朋松,本公司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爱国,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上诉人①(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单位名称: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政府
    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周昌俊,公安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粟庭元,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上诉人②(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单位名称: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64号
    法定代表人:郭桂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立国,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有关本案案情
    本案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8月6日作出了判决{[2008]鄂荆中民一初字第4号},判决内容如下:1、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政府、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2919.17万元,并承担18.44万元的案件受理费;2、驳回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政府、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65万元。(本公司已于2009年9月5日对本次判决情况进行了披露,详见2009-035号公告)
    本公司不服该判决结果,在2009年度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三、本次判决情况
    本公司就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0年8月5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的相关说明
    除本日已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以外,本公司及控股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9年度,本公司已根据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8]鄂荆中民一初字第4号}调整确定预计负债金额共计2919.17万元,由于本次判决结果为维持原判,因此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均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8]鄂荆中民一初字第4号};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09]鄂民二终字第00106号}。特此公告!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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