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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冻结及相关诉讼事项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30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冻结及相关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强制执行裁定书各一份{分别为(2009)海民初字第19433号及(2009)海民执字第8488号},从上述民事调解书及强制执行裁定书本公司首次获悉相关情况如下:
    情况一:2009年6月16日,中道矿业有限公司(简称“中道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大楼407室,法定代表人为刘建刚)与本公司现第一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嘉利恒德”)签定了借款协议,约定:嘉利恒德向中道公司借款2600万元,嘉利恒德以其持有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1100万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4%)股权及其他所有资产作为担保。协议签定后,中道公司如约为嘉利恒德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嘉利恒德至今未偿还中道公司上述借款。故中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嘉利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60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经询,嘉利恒德承认以上事实,并愿就本案纠纷与中道公司协商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嘉利恒德于2009年7月8日前返还中道公司借款本金2600万元或将嘉利恒德持有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1100万股股权转让给中道公司以抵偿2600万元借款本金。如嘉利恒德到期未履行前述约定义务,中道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情况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8日以(2009)海民执字第8488号裁定:中道矿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已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09)海民初字第19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850,061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29%),冻结生效后,冻结期间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一并冻结,冻结期限自实施冻结之日起二年。
    另外,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的相关资料,本公司得知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2010年7月28日所持本公司股份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持股总数 冻结股数 冻结类型 质权人名称 冻结日期 解冻日期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北京嘉利恒德房地 法院2009海民执字
    产开发有限公司 33,850,063 23,850,061 司法 8488号 2010-07-22 2012-07-2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北京嘉利恒德房地 法院2009海民执字
    产开发有限公司 33,850,063 10,000,000 司法 8488号 2010-07-22 2012-07-21
    (注:以上冻结为上述相关案件导致的司法冻结)
    由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的全部股份已基本被司法冻结(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总股份为33,850,063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29%,本次司法冻结33,850,061股),被执行的风险较大,如一旦被执行,将有可能发生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情况,特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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