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的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查询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2009)朝民初字第24650号},从以上民事裁定书本公司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北内集团总公司(北内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法定代表人:许向东)与被告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内集团总公司于2010年3月17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4.324万元的财产,且已提供担保。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北内集团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4.324万元的财产(注: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的相关资料,本公司得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的33,850,061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29%),目前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09)朝民初字第24650号}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年,自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 由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冻结的股份基本为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的全部股份,如一旦被执行,将有可能发生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情况,特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