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质押贷款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以来,公司先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贷款,并以公司资产作为质押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分别于2010年4月29日和2010年5月6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合计贷款人民币19999万元,其中:14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010年10月26日、5999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010年11月2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以其拥有的锌精矿32000吨按市场价格13400元/金属吨共计21440万元为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人民币19999万元作质押担保。 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签订《商品融资合同》,贷款人民币13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010年9月17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签订《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以其拥有的锌精矿47516吨按市场价格10494元/金属吨共计24932万元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贷款人民币13000万元作质押担保。 公司于2010年4月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签订《商品融资合同》,贷款人民币698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010年9月30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签订《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以其拥有的锌精矿22236吨按市场价格10428元/金属吨和热镀锌1000吨按市场价格11587元/吨共计12753万元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贷款人民币6980万元作质押担保。 截止到目前为止,公司质押资产共计23.7亿元,占公司2009年经审计总资产的29.08%。公司资产质押是为了公司获得流动资金贷款,在贷款还清后,其对应的资产抵押自行解除,因此对公司不构成风险。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