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 2010年7月26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10)深中法执字第352号结案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和深圳中院(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证券)借款纠纷一案,2009年9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做出判决:本公司向原告大鹏证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698173.1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借款之日2001年4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同期年利率超过5.58%的,按年利率5.58%计。 2009年6月1日,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1月中旬本公司撤回上诉;2009年12月16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63号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元月,大鹏证券向深圳中院申请执行。2010年5月12日,本公司向深圳中院账户汇入执行款人民币23827524.13元,6月22日,本公司又向深圳中院账户汇入执行款人民币319313.28 元,以上两次共计付款人民币 24146837.41元。2010年7月19日,应申请执行人-大鹏证券的申请,深圳中院已将上述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人民币91455.38元后汇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本公司已按照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予以结案。 此案本公司已分别在2008年10月7日2008-032公告,2009年5月19日2009-029公告,2009年6月1日2009-031公告,2009年8月4日2009-045公告,2009年8月28日2009-051公告,2009年12月19 日2009-083公告中进行了披露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三、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 截至2009年末,本公司就此案计提预计负债7089730.23元。实际支付后,本期冲回预计负债245892.82元,影响本期利润245892.82元。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执字第352号结案通知书。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