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者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二)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9月2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9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9月28日下午15:00至2010年9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七楼会议室(泰安市普照寺路5号)。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胡成钢先生(受公司董事长张奇先生委托)。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房立棠律师、郭恩颖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3人,代表公司股份228,743,8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4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股份225,237,1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0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7人,代表公司股份3,50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 三、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替代发电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68,104,812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20%;反对551,20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关联股东华能泰山电力有限公司所持160,087,812股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房立棠律师、郭恩颖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