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获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商业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沈阳中 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41 号)。 根据该批复,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中兴商业集团因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本公司 4,000,903 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本 公司 94,458,091 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3.86%而应履行的要 约收购义务。 本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详细情况已分别于 2008 年 9 月 25 日、2008 年 12 月 30 日、2010 年 4 月 30 日、2010 年 10 月 23 日进行公 告,相关公告刊登在同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站。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关于核准豁免沈阳中兴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41 号)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