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刊登一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10】66号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经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及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沟通,公司50万吨/年催化热裂解制乙烯项目应享受该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但截至目前公司及税务部门尚未收到相关部门下发的正式通知及实施细则,因此对于公司享受的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认定还没有正式开展,对公司2010年度业绩影响尚无法判断。 公司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