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短期融资券获准发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10年6月7日,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编号为2010-028相关内容),公司拟发行不超过10亿元规模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主承销商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委员会审核,同意公司发行最高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日前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市协注[2010]CP114号)《接受注册通知书》,通知内容如下: 一、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10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二、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三、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 的,应重新注册。 四、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做好信息披露业务。 五、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六、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 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 七、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八、公司在短期融资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和短期融资券存续 期内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报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