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召开会议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6月7日上午9时 2、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主持人: 董事长王大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8,851,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1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18,851,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2、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218,851,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表决结果:全部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5月22日和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公告编号为2010-022《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2010-02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晓行 吕庆龙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