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粤德律(意)字第054号 致: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受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易朝蓬律师、焦智勇律师(下称“本律师”)见证公司召开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查验和验证。同时,本律师还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0年11月22日,公司董事会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公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15日;2010年11月25日,公司董 事会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公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增加了一项议案,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8日上午9:00时在潍坊海龙宾馆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暨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截至2010年12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358,364,191股,占公司总股数的41.48%。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358,36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审议通过了《聘请恒丰银行为公司2010年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的议案》; 同意358,36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3、、审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5,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58,36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暨本律师见证,2010年11月25日,公司董事会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公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增加了一项临时议案,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李任开 经办律师:易朝蓬经办律师:王先东 签署日期:20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