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Ⅰ、重要提示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提案,无议案被否决。 Ⅱ、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2月8日上午9:00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出席对象: (1)截至2010年12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会议地点:山东海龙宾馆三楼会议室 Ⅲ、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358,364,191股,占公司总股数的41.48%。 Ⅳ、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直接融资比例和优化融资结构,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决定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可分次发行; 2、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在一年以内; 3、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按照市场情况决定; 4、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 5、本次短期融资券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增加生产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 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请示、募集资金说明书、承销协议和各种公告),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58,36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聘请恒丰银行为公司2010年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58,36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5,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58,364,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Ⅴ、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朝蓬、王先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含网络投票表决)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Ⅵ、备查文件 1、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