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Ⅰ、重要提示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提案,无议案被否决。 Ⅱ、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1月9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0年11月9日9:30—11:30,13:00—15:00。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10年11月8日15:00—2010年11月9日15:00。3、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555号海龙宾馆三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Ⅲ、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8人,代表股份数299,617,668股,占公司总股数的34.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数298,448,635股,占公司总股数的34.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数1,169,0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 Ⅳ、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潍坊巨龙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本次交易价格以2010年09月16日为评估基准日,经烟台卫正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162,913,322元。本公司采用上述评估值为交易价格依据,公司与巨龙集团协商确定,土地补偿费为97,747,993.2元;土地出让金为65,165,328.8元,须向潍坊市寒亭区财政局缴纳。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99,371,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2%; 反对2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Ⅴ、网络投票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挪威中 名称 汪秋惠 嵇克红 潘连仲 赵毅 严岚 林飞 段小明 葛伟民 杨霭娴 央银行 所持股 191,50 113,70 92,000 72,300 65,900 50,000 43,700 39,000 32,000 27,400 数(股) 0 0 1.00 同意 反对 同意 同意 反对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Ⅵ、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朝蓬、焦智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含网络投票表决)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Ⅶ、备查文件 1、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