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阳光房地产以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向山东信托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担保人名称:山东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本次为山东信托提供抵押担保的金额:人民币 3 亿元。抵押期限自抵押合同 生效之日起计算,至主合同履行完毕之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为山 东信托提供抵押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其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为山东信托提供抵押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3 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63 亿的 28.22%。上述单笔担保金额 超出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 本次拟签署的保证协议约定的担保方式为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 资产抵押担保。 ◎ 本次担保前,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 6.05 亿元;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9.05 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 10.63 亿元的 85.14%。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1、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本公司")目前持有福州 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房地产")100%的股权,阳光房地产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促进阳光房地产所开发的丹宁顿小镇 B 区项目的建设进度, 增强其项目开发的资金配套能力,阳光房地产拟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山东信托")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山东信托拟向阳光房地产提供人民币 信托贷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贰亿元(小写:200,000,000 元),不高于人民币叁亿 元(小写:300,000,000 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为准,贷款期限为18 个月。 2、作为阳光房地产向山东信托履行合同的担保条件,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阳光房 地产拟与山东信托签署《抵押合同》,阳光房地产以合法所有的丹宁顿小镇 B 区项目 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作为抵押物为山东信托提供担保。 3、作为阳光房地产向山东信托履行合同的担保条件,本公司拟与山东信托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为阳光房地产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山东信托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作为阳光房地产向山东信托履行合同的担保条件,本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 集团有限公司拟与山东信托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为阳光房地产履行《信托贷款合 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山东信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阳光房地产向山东信托申请信托贷款,并以土 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担保超过本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因此, 上述抵押担保事项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抵押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阳光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开发区罗星塔路 4号; 法定代表人:何媚; 注册资本:人民币 42,433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 2、股东及股东的出资情况: 本公司出资人民币 42,433 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 100%,出资方式为货币。 3、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信息(经审计) (1)资产负债表简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项目 2009年12月31日 2010年6月30日 资产总计 1,074,678,953.73 1,767,005,458.61 负债合计 573,335,058.20 1,276,769,143.31 净资产 501,343,895.53 490,236,315.30 (2)损益表简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项目 2009年度 2010年1-6月 营业收入 403,034,717.69 5,049,689.38 营业利润 54,842,072.98 -10,571,340.18 净利润 42,893,999.40 -11,170,513.34 4、抵押土地基本情况 名称:丹宁顿小镇 B 区,土地使用权人: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 闽候县上街镇金屿村、厚美村,地号:G16-70001,地类(用途):商住,使用权类 型:出让,使用权面积:53895 平方米,容积率:2.35,土地开发成本:175,899,540.33 元。 三、拟签署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各方 抵押权人:山东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抵押人: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条 抵押财产 1、抵押财产为抵押人合法所有的丹宁顿小镇 B 区项目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 的投入资产,抵押财产具体情况见抵押清单。 2、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本条第 1 款所述抵押财产本身,还及于其从物、 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附合物及孳息。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本合同项下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 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贷款金额不高于人民币叁亿元。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范围为:第二条约定的主债权以及实现债权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确定。 四、董事会意见 阳光房地产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风险可控。阳光房地产以土地使用权连 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向山东信托抵押担保有利于该公司的良性发展,有助于房地 产项目的开发,因此,董事会同意阳光房地产以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 产向山东信托提供抵押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额及逾期担保额 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 9.0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为 85.14%,其中逾期担保额 0 万元。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