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中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庄友松、 叶金兴未当选本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4、列入本次会议的第4、5、6、7、8项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第1、2、3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5、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表决时需要回避表 决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9:30; 2、召开地点:福州市高桥路 26 号阳光假日大酒店八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腾蛟; 6、股权登记日:2010 年 12 月 14 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241,574,24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八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作 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74,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74,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74,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林腾蛟先生、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局董事,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功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独立 董事。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福建监管局审查合格。公司第七届董事局任期三年(201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2月 20 日),选举结果如下: (1)林腾蛟先生:获得表决权 241,574,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 (2)何媚女士:获得表决权 241,574,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 (3)林贻辉先生:获得表决权 241,574,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 (4)廖剑锋先生:获得表决权 241,574,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 (5)庄友松先生:获得表决权 0 股; (6)叶金兴先生:获得表决权 0 股; (7)吴功浩先生:获得表决权 241,574,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文平先生、吴洁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以 上二名监事与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张敏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 事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201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选 举结果如下: (1)陈文平先生:获得表决权 241,574,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 (2)吴洁女士:获得表决权 241,574,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 6、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74,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阳光房地产合作设立子公司大恒房地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74,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0 年累计对外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574,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2、律师姓名:齐伟、陈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