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北京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为公司开展业务做准备,本公司和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房地产”)拟各自出资4000万元和1000万元共同在北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阳光城集团北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实业”)。现将本次出资成立北京实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成立子公司的概况 1、本次公司出资设立北京实业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阳光城集团北京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取得名称预先核准,最终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2)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3)股东及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80%,出资方式为货币; 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20%,出资方式为货币。 以上出资依照章程约定两年内到资,其中首期出资各20%即1000万元,本公司首期出资800万元 ,阳光房地产出资200万元。 (4)经营范围:依该公司章程约定。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出资在本公司总裁批准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本次出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出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出资事项由本公司和阳光房地产在成立的北京实业章程中作出约定,故无需签定对外投资合同(出资合同)。 三、本次出资的人员安排 本次出资完成后,本公司将直接持有北京实业80%的股权,并通过全资子公司阳光房地产持有北京实业20%的股权,北京实业为本公司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本次出资不涉及人员的安排。 四、本次出资设立子公司的目的、资金来源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出资目的 为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为公司在北京市开展业务做准备。 2、资金来源 本次出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3、本次出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资由本公司自有资金投入,且出资设立的子公司为本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出资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阳光城集团北京实业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