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0年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2日上午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监事3人,实参加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有效。 经会议讨论,全体监事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007 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1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0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充分反映了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10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根据其中第六项和第十一项的要求,公司将有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一)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本公司原合并财务报表会计政策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2、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第六项要求,变更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该会计政策变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 本项会计政策变更适用追溯调整法,影响期初未分配利润22,027,583.01元,少数股东权益-22,027,583.01元;影响本期(7-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32,637.73元,少数股东损益-732,637.73元。 监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对公司少数股东权益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成本情况和经营成果,真实反映了报告期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变更该会计政策。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