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恒丰银行诉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南京市信托投资公司贴现协议纠纷一案(详见2009年2月10日《中国证券报》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09-008号)于2010年11月5日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06烟民二初字第396-1号),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恒丰银行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单独达成和解协议。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基本情况 原告:恒丰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喜运 职务:董事长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 号 被告: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 职务:董事长 地址:株洲市河西黄河南路1 号 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岩 职务:董事长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55 号 被告: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人 被告:南京市信托投资公司 2、民事起诉状中所列明的事实和理由 2004年3月9日,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信托投资公司向恒丰银行出具了《不可撤消的担保函》,承诺为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所签发的1.6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4年8月26日)的到期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7月13日、2006 年3月8日、2006年3月17日偿还了恒丰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1.6亿元,利息未还,为此,恒丰银行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的利息44609250元。 3、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于2008年5月28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做出民事裁定书【(2008)烟商初字第396-2号】,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公司于2008年10月23日就该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2月5日,山东高院做出民事裁定书【(2008)鲁民辖终字第256 号】驳回公司上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下达了开庭传票,但由于原告方未能及时提交诉讼证据,故延期开庭。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0年11月5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06烟民二初字第396-1号),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恒丰银行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单独达成和解协议。具体如下: 1、公司向原告恒丰银行支付211.3682万元,该款项在本协议约定的民事调解书签收后公司即以汇票方式支付给原告,原告应同时向公司出具收据。 2、原告确认,公司履行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后,公司于2004年3月19日与原告签订的四份《不可撤销担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全部免除,公司不再向原告承担本案项下的任何民事责任。, 3、原告保证在公司履行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负责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的诉讼保全,并确认在三十日内解除对公司的全部查封措施。 4、双方无其他争议。 5、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及公司与原告恒丰银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向恒丰银行支付人民币211.3682万元。本次公告的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带来211.3682万元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烟民二初字第396-1号)。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