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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合金(000633)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27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璇、赵银伟律师出席并见证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所表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会议文件及公告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法律事实,进行了验证和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7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公司已于2010年7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刊登了《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20日为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26日上午10时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本次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议案、参加人员与公司的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岩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2010年7月20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2,238,4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51%。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作出了如下决议:
  1、关于转让大连宝原港务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关联股东辽机集团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18,75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转让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关联股东辽机集团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18,75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238,46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选举于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238,46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选举袁义祥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238,46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选举屈丽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2,238,46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璇赵银伟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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