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股网.中国 chaguwang.cn
·您所在的位置: 查股网首页 > 公司公告 > ST合金(000633)

ST合金(000633)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27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7月26日上午10时
    2.开会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开会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吴岩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参加表决股东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02,238,4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51%。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参加表决情况:
    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18,75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转让大连宝原港务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报》)。
    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18,75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转让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报》)。
    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18,753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原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入股;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许可证后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种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产出租及物业管理。
    修改为: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入股;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许可证后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种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产出租。
    二、公司章程原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修改为: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原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修改为: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原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修改为: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原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修改为: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原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修改为: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原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修改为: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原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原第一百二十七条: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理可以连任。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可以连任。
    原第一百二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原第一百二十九条:经理应制定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九条:总裁应制定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原第一百三十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原第一百三十一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原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应根据各自职责及分工,协助公司经理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应根据各自职责及分工,协助公司总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原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02,238,46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选举于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原因,郭介胜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经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选举于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02,238,46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选举袁义祥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原因,吴国康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经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推荐,选举袁义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02,238,46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选举屈丽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原因,李青先生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经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推举屈丽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02,238,46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璇 赵银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PDF公告全文PDF公告全文下载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