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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000632)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16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原为"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正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原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正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分别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3、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原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现修正为"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
  原章程其他各条款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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