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六届七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于2010年9月19日以传真及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应到会董事12名,亲自参加会议董事8名,其中4名独立董事以通迅方式表决。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韦江宏董事长主持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铜陵金威铜业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Viceroy公司合资纠纷仲裁和解的议案》。 2003年8月9日,本公司与加拿大Viceroy公司(以下简称“Viceroy公司”)签订了《铜陵金威铜业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约定本公司与Viceroy公司合资成立铜陵金威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公司”),注册资本5,50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4,1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5%);Viceroy公司出资1,3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金威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成立,本公司按《合资合同》规定已全部缴纳出资,Viceroy公司仅出资710万美元,尚差665万美元出资未到位。本公司向Viceroy公司多次催缴其尚未到位的出资,但Viceroy公司始终没有按《合资合同》规定缴纳其应到位的出资。鉴于Viceroy公司已实质性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本公司聘请了律师,拟按《合资合同》规定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Viceroy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本公司准备提出仲裁期间,2008年6月27日,Viceroy公司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通知》,就解决其与本公司之间合资设立金威公司所产生的纠纷提出初步请求。 本公司与Viceroy公司合资纠纷仲裁的相关情况,本公司已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公司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第十节“重要事项”及公司五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公告(公告编号:2008-022,于2008年8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中详细披露。 2010年9月29日,本公司、金威公司、Viceroy公司和Magnum Integrated TechnologiesInc,(是Viceroy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且Magnum其部门Loma、WF为金威公司设备供应商,以下简称:“Magnum”)就合资纠纷仲裁事宜签订《和解协议》,同时,公司与Viceroy公司共同签订了《铜陵金威铜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和解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由本公司出资400万美元受让Viceroy公司在金威公司的全部股权,Viceroy公司全面退出金威公司。 2、Magnum保证免除本公司和金威公司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责任,同时Magnum保证其部门Loma、WF不得以任何限制性条款阻止任何公司根据金威公司状况,对Magnum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维修、保养,本公司和金威公司免除Magnum之部门Loma、WF的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的责任。 3、除Viceroy公司支付本公司116,696.14美元的“约定仲裁费用”外,Viceroy公司和本公司各自承担因仲裁程序所产生的费用和支出。 4、Viceroy公司和本公司约定将在签署本和解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签署暂停仲裁的协议并送达仲裁庭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Viceroy公司和本公司应在Viceroy公司收到转让款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联合停止通知并送达仲裁庭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终止本次合资纠纷仲裁。 本次签署的《和解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经公司本次董事会批准后上报审批机构批准生效。本次合资纠纷仲裁和解事项不会对本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此次股权转让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金威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转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的股权所涉及的投资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9.3条规定的标准,也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投资权限内,所以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目前,经查实,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