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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28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以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发出了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10年 4月 26日下午在三亚市南中国大酒 
  店国际会议厅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 6 人,实际参加 
  表决董事 6人,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黎愿斌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后,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09 年的利润净额为-299.66 万元,年初未公配利润为-32,866.08 万元,期末可供分 
  配的利润为-33,165.75 万元;因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是负数,现拟定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意见:本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的预案》。 
     1、坏帐准备: 
     年初坏账准备余额为 7,995.42 万元,其中: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为 187.89 万元,其 
  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为 7,807.53 万元。按公司会计政策账龄分析后拟计提坏账准备 3.66 
  万元,所以,期末公司坏账准备余额为 7,999.08万元,其中: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 191.06 
  万元,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为 7,808.02 万元。 
     2、坏帐准备的核销预案: 
     报告期内,由于酒店别墅的装修改造,在此因空调陈旧及腐蚀严重,无法检修和正常 
  使用。为了完善酒店的硬件设施,需对酒店别墅的 10 部空调机进行更换。所以,现拟对其设备为 26,800.00 元,累计折旧 16,973.38 元,净额为 9,826.62 元的固定资产进行核销。 
    五、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董事会一致认为:公司 2009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反应了公司情况,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细内容请见“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六、会议以 6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细内容请见《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在 2009 
年度制订或修订了相关内控制度,完善并执行了合理的、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总体上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风险,公司 200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会议以 6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详细内容请见《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 
    八、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拟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0 年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约为人民币28 万元左右。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拟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0 年的财务审计机构。 
    九、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的议案》,详细内容请见《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的议案》,详细内容请见《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十一、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的议案》,详细内容请见《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十二、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十三、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十四、会议以 6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十五、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详细内容请见《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八、十二、十三、十四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 一0 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改第六十三条 
    原为:“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文汇报》、 
 《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 
    现修改为:“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 
    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修改第二条 
    原为:“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版)》,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其他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现修改为:“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其他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修改第三十五条 
    原为:“第三十五条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第9.3 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现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9.3 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原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修改第十三条 
    原为:“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旅游服务、住宿、饮食;房地产开发、汽车出租;飞机、火车、汽车和轮船票代售;文化娱乐服务、海上海滩游乐服务;康乐和健身服务;摄影服务、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业、物资供销业。”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住宿及饮食业(限分公司经营);摄影;花卉盆景、针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专营除外)、日用品、工业生产资料(专营除外)、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的经营;代售机车船票。(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证许可证经营)” 
    二、修改第一百一十条 
    原为:“(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第9.3 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现修改为:“(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9.3 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修改第一百七十二条 
    原为:“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文汇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的媒体。”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的媒体。” 
    四、修改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为:“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和《文汇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修改第一百七十六条 
    原为:“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和《文汇报》上公告。”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公告。” 
    六、修改第一百七十八条 
    原为:“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和《文汇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现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七、修改第一百八十四条 
    原为:“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证券时报》和《文汇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现修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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