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重庆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7日签发的(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就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健桥")诉公司"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专利权一案进行终审判决。该判决书认定公司生产销售的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没有侵犯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权利,驳回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诉讼案基本情况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初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产品"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专利,专利号ZL00113134.6。要求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提出赔偿其1元经济损失及公开道歉、承担诉讼费用等。该诉讼案的详细情况请参看公司已发布的2008-002号公告。 2008年5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公司败诉(参见公司2008-20号公告),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参见公司2008-23号公告)。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8年8月7日作出的第12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判定重庆健桥复方双氢青蒿素专利权(专利号ZL00113134.6)全部无效。公司将此决定书作为上诉证据提交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见公司2008-26号公告)。随后,重庆健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同时重庆健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0日签发了(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同意重庆健桥的申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3日签发了(2008)一中行初字第175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8月7日作出的"重庆健桥公司复方双氢青蒿素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参见公司2009-41号公告)。随后重庆健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0年11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高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2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随后恢复本案诉讼,于2010年12月7日签发了(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就重庆健桥诉公司"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专利权一案进行终审判决。该判决书认定公司生产销售的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没有侵犯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权利,驳回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公司青蒿素业务已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置换出公司,故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