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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29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以传真方式召开了第六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24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债务重组的议案》。
  本公司原大股东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下称威达集团公司)于1997年7月2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借款2500万元。由于上述债务到期未能归还,被债权方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起诉。该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0日下达的(2001)粤高法经一终字第423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威达集团公司尚欠的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2,500万元借款本金及部分利、罚息(自借款之日起计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其中威达集团公司已付还利息56,177.57元予以抵除),承担其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为此,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于2002年就该债务担保事项确认了20,243,716.22元的预计负债,2004年公司就该债务担保事项补计利息95.76万元,预计负债累计达21,201,294.22元(详见本公司于2010年2月6日在《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2009年度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附注七、1)。由于债务人至今仍未如期清偿所欠债务,本公司连带保证责任目前仍未解除。
  2005年7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信达")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了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对威达集团的上述债权,成为威达集团债权方,由债务人威达集团向福建信达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本公司承担威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为化解担保风险,适应公司资产重组的需要,公司与债权人福建信达达成协议,公司愿代债务人威达集团向债权人福建信达偿还1250万元债务后,则福建信达同意豁免公司对上述债务所承担的担保赔偿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付德印、高新才、周一虹发表独立意见:经审核确认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公司与债权人福建信达达成的《债务重组合同》符合公司实际且有利于化解财务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会议关于债务重组议案的决议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要求公司经营班子在公司代债务方清偿债务后,积极做好担保债权的追讨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利益。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1年1月13日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具体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的"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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