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财政部2009年第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协议转让尚需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权转让情况简介 2010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通知,拟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3,365,86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给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石化),双方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受让方名称: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珩超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珩超(占出资额80.75%) 注册资本:9.85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凝结油、石脑油、重油、渣油、脱蜡柴油、重柴油、丙烯、甲醇、甲基叔丁基醚、石蜡、重交沥青、润滑油、五金交电、办公用品、针纺织的批发、零售;汽油、柴油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主营业务:石油化工、煤炭精细化工及配套产业。 三、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 (一)标的股份数量:本次长城公司转让公司股份总数为43,365,8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宝塔石化受让上述全部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后,宝塔石化将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3,365,86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长城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8,551,533, 占公司总股份的17.78%。 (二)转让价格:以财政部最终批准价格为准。 (三)股份登记过户及信息披露:经财政部批准且转让方按协议收取全部转让价款及利息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股权过户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四)协议的生效条件:《股份转让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签章之日起成立,经财政部批准后生效。 四、其他事项 股权受让方宝塔石化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对我公司无资产重组计划。 特此公告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