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账户中的合计24,950,000元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冻结,该账户系募集资金账户; 2、2010年9月15日,公司股东大会将就从募集资金专户——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账户中提取4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进行表决,特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董事会认为子公司涉诉事项尚未进入正式开庭审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不具有产生重大经营风险的因素。 一、子公司涉诉情况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将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告:中能华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华辰”) (二)被告: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物资”) (三)案件起因 2010年3月至2010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ATE/090101)。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被告需在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预付总合同金额的30%货款合计25,948,036.98元。签约后,原告积极备货并组织生产,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未支付预付款,原告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预付款合计25,948,036.98元及利息; 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法院裁定情况 针对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民事裁定。因铁路物资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该院将本公司作为连带被告予以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9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目前本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账户中的合计24,950,000元已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冻结。 三、说明裁定对公司的影响及资产冻结情况 根据中能华辰与铁路物资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开展对古巴出口业务。 铁路物资根据出口业务情况,与中能华辰推荐的古巴客户签订售货合同,同时签订以中能华辰为卖方的“买卖合同”,约定每票货物外销合同签订并收到信用证后,铁路物资向中能华辰支付双方买卖合同金额30%预付款,待出运时,凭中能华辰增值税发票向其支付剩余货款。由于铁路物资在中国银行所申请的信用证抵押贷款业务(该业务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8月7日刊登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对外担保公告》)遭举报,导致铁路物资无法以信用证为条件获得银行融资,因此无足够资金向中能华辰支付相应款项,合同履行受到严重制约。铁路物资正就合同的履行与中能华辰进行方案磋商。 鉴于该“物资采购合同”系铁路物资与中能华辰签署,本公司并未作为合同的当事方,仅因为铁路物资为本公司的子公司,法院即对本公司名下的资金予以冻结,就此事项,本公司正在与相关当事方及相关法院进行沟通及协商。如因相关方面在执行过程中的错误给本公司造成损害,本公司保留维权的权利。 至本公告之日,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未构成影响,本公司董事会正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协调解决,并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