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于2010年8月17日以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0年8月21日上午9点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马世春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十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十名,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与会董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充分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以下修改: 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实施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衍生品投资等事项,实施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衍生品投资指橡胶期货投资。” 原“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投资项目或交易时,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投资项目或交易时,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六)衍生品投资(橡胶期货)数量达到公司前一年度天然橡胶耗用量的20%以上。”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附件:1、《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公告2010-038号) 2、《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公告2010-040号)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