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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轮胎A(000589)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16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0年4月15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4月14日15:00 至2010年4 月15日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贵州省贵阳市百花大道41号公司本部
    3、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马世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529人,代表股份
    94,144,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84,898,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3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23人,代表股份9,246,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35%。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各项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一项议案和第七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其他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实施年产110万条高性能全钢子午线轮胎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7,652,2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10%;反对5,670,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02%;弃权821,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87%。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2,753,529股,反对5,670,920股,弃权821,58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6,650,2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04%;反对7,289,9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74%;弃权204,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2%。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751,517股,反对7,289,932股,弃权204,58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配股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6,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92.06%;反对6,824,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25%;弃权654,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69%。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767,117股,反对6,824,832股,弃权654,08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2)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以2009年年末总股本254,327,0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预计本次配股总数为76,298,120股。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6,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06%;反对6,825,0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25%;弃权653,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69%。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767,117股,反对6,825,032股,弃权653,88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已获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以现金全额认购其可配股份25,453,062股。
    (3)配股价格及定价依据
    配股价格:以刊登发行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具体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定价依据:(1)配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参考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和市盈率情况;(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及项目资金使用安排;(4)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6,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06%;反对6,824,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25%;弃权654,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69%。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767,117股,反对6,824,832股,弃权654,08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4)配售对象:本次配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6,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06%;反对6,808,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23%;弃权670,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1%。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767,117股,反对6,808,832股,弃权670,08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5)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净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6.7亿元,具体用于“年产110万条高性能全钢子午线轮胎生产线技改项目”,总投资67,006万元。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的缺口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6,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06%;反对6,808,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23%;弃权670,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1%。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767,117股,反对6,808,832股,弃权670,08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6)发行方式:本次配股采用网上、网下发行的方式。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6,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06%;反对6,808,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23%;弃权670,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1%。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
    表决同意1,767,117股,反对6,808,832股,弃权670,08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7)发行时间:本次配股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6,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06%;反对6,808,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23%;弃权670,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1%。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767,117股,反对6,808,832股,弃权670,08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8)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配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配股完成后的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有。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6,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06%;反对6,809,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23%;弃权669,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1%。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767,117股,反对6,809,832股,弃权669,08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9)承销方式:本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6,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06%;反对6,808,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23%;弃权670,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1%。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767,117股,反对6,808,832股,弃权670,08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本次配股相关议案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配股相关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6,665,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06%;反对6,808,8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23%;弃权670,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1%。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767,117股,反对6,808,832股,弃权670,08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以上配股方案尚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核准方案为准。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7,275,9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70%;反对5,627,3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98%;弃权1,241,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2%。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2,377,249股,反对5,627,370股,弃权1,241,41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说明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7,091,7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2.51%;反对5,780,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14%;弃权1,272,6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5%。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2,193,017股,反对5,780,402股,弃权1,272,61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具体事宜的议案》为了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配股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配股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本次配股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选择;
    (2)办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环评等工作,签署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3)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配股申报事宜;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安排进行调整;
    (5)根据本次配股的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6)若控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配股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7)在本次配股完成后,办理本次配股的新增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事宜;
    (8)如证券监管部门对于配股有新的政策规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配股方案作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配股事宜;
    (9)办理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其他事项;
    (10)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6,531,7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1.91%;反对6,352,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75%;弃权1,260,2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4%。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633,017股,反对6,352,802股,弃权1,260,21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提高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6,523,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1.90%;反对6,234,8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62%;弃权1,386,7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7%。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84,898,688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624,474股,反对6,234,845股,弃权1,386,71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大鹏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O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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