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8月5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伊商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重整计划。 2010年8月17日,本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与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通海公司")签订《股票转让协议书》,拟将本公司股东根据重整计划应让渡的1,490.75万股股票转让予京通海公司。 2010年9月3日,公司接到管理人通知,为保证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管理人拟申请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公司股东根据重整计划应让渡的股份划转至管理人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待《股票转让协议书》相关事项履行完毕后,再将上述让渡股份过渡给受让方。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 一0 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