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订《代偿债协议书》及《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转来的由光明集团与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通海公司”)签订的《代偿债协议书》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 一、《代偿债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协议”)主要内容: 1、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同意代为光明集团偿还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由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汇至光明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2、光明集团应自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根据上述主协议所提供的款项实际到帐之日起3个月内,向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全额返还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已提供的资金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3、光明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S*ST光明的1154.4万股非流通股票质押予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为光明集团根据主协议书偿还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资金提供担保。 4、双方应于签署主协议同时签署《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在《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着手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并争取最短时间内办理完毕。 5、双方同意,在主协议及《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签署后,双方共同将主协议及《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向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公证。如果光明集团不能按照主协议书的约定偿还资金,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有权持主协议、《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及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将光明集团质押的股权裁定给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 6、双方同意,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届时也可选择接受光明集团以股抵债的方式偿还资金,包括光明集团将其持有的S*ST光明的1154.4万股非流通股票通过司法裁决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给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冲抵全部债务。 二、《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光明集团将其持有的S*ST光明的部分股权(非流通股)共1154.4万股质押给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 2、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协议中约定的京通海公司代光明集团偿还相关债务以后对京通海公司形成的债权,本金合计人民币8,000万元。 3、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协议约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主债权和质权所支出的拍卖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4、质押期限自担保合同项下股权出质记载于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质押登记之日起开始,质押有效期为到主债权还清之日止。如主协议有效期续展,则质押有效期也相应顺延。 5、光明集团应在担保合同签订后5日内开始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相关的手续,京通海公司或其指定方积极配合,因办理质押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光明集团承担。 公司将对此事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