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4月19日,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为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对《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过第一次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优先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会议暂时休会,由管理人与优先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进行协商,优先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在协商后进行再次表决。(相见公司管理人于2010年4月20日刊登的【2010-022】号及【2010-023】号公告) 2010年8月4日,优先债权组、大额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于同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春中院”)提交了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 2010年8月5日,伊春中院作出[2009]伊商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于本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终止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由于公司《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股票划转完成后申请复牌。 特此公告。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