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0年6月1日,在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上,会议经逐项表决,均以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1.同意为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公司”)在各家银行申请总额人民币10,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一年。银行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 同意为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物流公司”)在各家 银行申请总额人民币2,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一年。银行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上述担保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决议有效期一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0年6月1日,五九集团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呼伦贝尔市分行”)签署了《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五九集团公司向中行呼伦贝尔市分行流动资金借款7,500万元,本公司与中行呼伦贝尔市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担保金额7,500万元。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5年3月3日 注册地点:牙克石市煤田镇矿区路 法人代表:周健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主营业务:煤炭采掘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2.55%的股权。 截止2009年12月31日,五九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01,431.37万元,负债总额26,818.47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9,000万元、流动负债25,129.47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净资产74,612.89万元。200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3,606.94万元,利润总额11,537.92万元、净利润8,634.11万元。截止2010年3月31日,五九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02,199.77万元,负债总额26,040.17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9,000万元、流动负债24,540.17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净资产76,159.59万元。2010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777.18万元,利润总额2,222.02万元、净利润1,670.64万元。 2. 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5日 注册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淮海村 法人代表:杜树良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主营业务:仓储、普通货物运输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80%的股权。 截止2009年12月31日,新大洲物流公司资产总额7,714.18万元,负债总额3,457.87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1,000万元、流动负债3,457.87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净资产4,256.31万元。200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7,374.11万元,利润总额1,277.37万元、净利润875.05万元。截止2010年3月31日,新大洲物流公司资产总额8,118.71万元,负债总额3,579.31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1000万元、流动负债3,579.31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净资产4,218.89万元。2010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5,094.81万元,利润总额370.73万元、净利润267.07万元。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 同意为五九集团公司在各家银行申请总额人民币10,000万元贷款提供担 保。担保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一年。银行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担保事宜经 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同意在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在各家银行申请总额人民币2,5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一年。银行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担保事宜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担保协议签署及执行情况 1、为五九集团公司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0年6月1日,本公司与中行呼伦贝尔市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五九集团公司向中行呼伦贝尔市分行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7,500万元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 (3)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4)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2、为新大洲物流公司提供担保协议签署及执行情况 为新大洲物流公司提供担保的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本公司、新大洲物流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截至目前,本公司为新大洲物流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一年期流动资金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为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1年4月19日。 四、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公司为本公司主要业务的控股子公司,为了加快煤炭产业发展和提升子公司第三方物流业务的市场竞争力,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上述公司盈利情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偿债风险较小,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可以控制。截止2009年12月31日,五九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为26.44%,新大洲物流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44.82%。按董事会决议取得贷款后计算,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8.21%和53.81%。本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将要求各子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认为,上述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且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无对外担保,为子公司担保金额为8,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7%,且本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无涉及担保的诉讼事项。 本次董事会通过的为上述两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额为年度总额度,若全额使用,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2,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67%。 六、其他 本公司将在协议签署、出现其他进展或发生变化时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七、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