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2月22日上午9:30时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已于2010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会议通知) 5.主持人:冯戎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位,代表股份992,563,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61,204,166股的67.9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2011年度证券投资自营规模限额和风险限额的议案》: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2011年度证券自营投资业务规模限额与风险限额的决议》(详见2010年12月7日公司六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意992,563,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实施公司2009年度部分董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200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实施冯戎董事长、高涛副董事长、胡强董事、总经理和徐际国监事会主席 2009年度薪酬分配。 同意992,563,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晓疆、梁文斌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