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接到第一大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该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30,000,000股限售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09%)及45,000,000股定向询价限售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14%),因已还清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的借款,于2010年7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上述股权解质手续。 同时第一大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18,000,000股限售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6%),因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柒仟万元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一年),于2010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上述股权的质押手续,质押期限从2010年7月22日起至主债务清偿完毕止。 截止目前,第一大股东共持有36,750,000股限售法人股(占总股本的9.91%)及150,000,000股定向询价限售法人股(占总股本的40.46%)被冻结或质押。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