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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15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10)第30号 
致: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银川(广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通知中载明了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等事项。 
    2、公司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00 在银川市宁安大街 10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对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持有表决权股数17,249,610股,占公司总股本2.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关于2009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9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 6 个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根据投票统计结果,上述议案中《关于2009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和《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未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09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经验证,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夏(银川)实业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应宁 
                                                      金  荣 
                                       20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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