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宏、靳孝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于2010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并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关于召开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也已经于 2010 年4 月2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九时在公司本部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45人,代表股份132,948,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0,793,320股的27.6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18,144,7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5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3人,代表股份14,803,5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7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及其所代表的股份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案情况 经合理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报告》; (2 )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报告》; (3)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公司《关于2009 年度利润分配的提案》; (5)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 (6)《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服务机构的提案》; (7)《独立董事2009 年度述职报告》 (8)公司《关于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方式分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现场为记名投票方式;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进行网络投票,具体时间前者为2010年5月12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后者为:2010年5月11日下午15:00 至2010年5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上述事项现场参会的股东及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在 2010年5月12日15:00 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网上投票表决情况统计结果并予以公布。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31,061,86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10%; 反对1,278,794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19%; 弃权607,692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1,053,36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46%; 反对1,290,694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8%; 弃权604,292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5%。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30,986,77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46%; 反对1,353,884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4%; 弃权607,692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09 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31,061,86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10%; 反对1,278,794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19%; 弃权607,692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1,019,26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90%; 反对1,350,394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7%; 弃权578,692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3%。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服务机构的提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1,061,86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10%; 反对1,278,794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19%; 弃权607,692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31,061,86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10%; 反对1,278,794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19%; 弃权607,692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8)《关于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公司《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出席会议的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对此提案表决时予以回避。 表决情况:同意1,479,564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 反对13,323,562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741%; 弃权5100 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4%。 表决结果:该议案未获通过。 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字。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我们认为,公司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审议议案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0 年5 月12 日签署。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汪宏、靳孝萧 20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