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0-021);于 2010 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0-022)。 2、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6月25日上午9:00。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 何学松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504,5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7%。其中,A股股东(代理人)共4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215,504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00%;B 股股东(代理人)共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89,00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4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273,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7%。其中,A股股东(代理人)共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97,806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沙隆达集团公司、刘兴平先生、何福春先生,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8,924,922股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87%;B 股股东(代理人)共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76,00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4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230,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0%。其中,A 股股东(代理人)共3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217,698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14%;B股股东(代理人)共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00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1%。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沙隆达集团公司、刘兴平先生、何福春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8,924,922 股) 回避了表决,其所持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的股数13,897,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89.64%。其中A股12,160,804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55%;B 股1,737,19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52.82%。 反对的股数1,597,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30%。其中A 股45,700股,占出席会议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37%;B 股1,551,810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47.18%。 弃权的股数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6%。其中A 股9000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7%;B 股0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英华律师、邬宏威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过程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