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10 号《关于核准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 364,910,589.60 元(发行具体情况 将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公告),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21,078,034.53 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343,832,555.07 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 24,993,876.00 元,增加资本公积318,838,679.07 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 W[2010]B13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公司规范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和《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公司分别在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和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开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与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及国联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条款如下: 1 、公司已在工商银 行苏州分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1102020629000719767,截止 2010 年 12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255,128,589.60 元。 该专户用于公司收购抚顺高科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43%的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已在募集资金到账前使用自筹资金预先完成了对项目的投入,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公司在此次募集资金事项中 应支付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发行费用(已在募集资金到账前支付的发行费用, 可用专户资金置换),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联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联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商银行苏 州分行应当配合国联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联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联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红安、宋卓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 苏州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国联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 账单,并抄送国联证券。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的 20%的,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联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联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联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联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联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联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 联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国联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国联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及国联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条款如下: 公 司 已 在 浦 发 银 行 苏 州 分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账 号 为 89010154800000612,截止 2010 年 12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95,282,0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以对抚顺高科电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增资方式实施超高压、特高 压电瓷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已在募集资金到账前使 用自筹资金预先完成了对项目的投入,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协议其他条款与公司、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及国联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类似。 特此公告。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