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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15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情: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5月14日上午9时
  2、召开地点:长沙君逸康年大酒店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谭应求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51,625,54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0.37%。其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代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理人)代表股数101,400,55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31%,占有限售条件股有表权决股份总数的99.97%;无限售条件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50,224,98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6%,占无限售条件股表决权股份总数12.6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有提案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51,62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无限售条件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224,982股,占出席会议无限售条件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51,62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无限售条件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224,982股,占出席会议无限售条件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51,62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无限售条件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224,982股,占出席会议无限售条件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51,62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无限售条件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224,982股,占出席会议无限售条件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51,62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无限售条件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224,982股,占出席会议无限售条件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51,62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无限售条件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224,982股,占出席会议无限售条件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51,62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无限售条件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224,982股,占出席会议无限售条件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51,62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无限售条件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224,982股,占出席会议无限售条件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10年04月24日的《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德文田云峰
  3、结论性意见: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李德文律师、田云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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