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 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经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原因及影响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 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07年95,459,073.74元,2008年17,175,154.25元,未计算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公司将该事项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该事项对公司比较财务报表及比较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为:调增2007年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3,864,768.44元,调减资本公积23,864,768.44元;调增2008年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4,293,788.56 元,调减资本公积 4,293,788.56元。 (二)2000年3月17日至6月9日间,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山不锈钢”)与中国银行珠海市平沙支行签订了六份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为1,1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0.53625%,公司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白山不锈钢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珠海市平沙支行将其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 2001年12月5日,珠海中院就白山不锈钢与中国银行珠海市平沙支行借款纠纷一案作出“(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白山不锈钢截止2001年6月20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珠海中院判决白山不锈钢需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1,101万元,其中借款本金总额为1,100万元。随后,珠海中院查封了白山不锈钢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厂房、商住楼及住宅等资产。 2003年9月,珠海中院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了白山不锈钢被查封的资产,拍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及优先支付款项后的余款为555.66万元,期间,珠海中院作出“(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由中国银行珠海市平沙支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珠海中院先后将上述执行款项555.66万元支付给中国银行珠海市平沙支行300万元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255.66万元。随后,由于白山不锈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珠海中院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 2010年3月,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3)珠中法恢执字第4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03)珠法恢执字第42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轻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提取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6,167,873.69元为限。2009年11月5日,珠海中院冻结了公司证券账户下持有的航空动力股票(证券代码:600893)747,430股及孳息(指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冻结期限为两年,从2009年11月5日至2011年11月4日止。 2010年3月12日,珠海中院作出“(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告知公司该院决定恢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依据“(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白山不锈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公司认为:珠海中院做出(2003)珠中法恢执字第4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的时间是2009年11月4日,公司证券账户名下的航空动力股票于2009年11月5日就已被冻结,但公司直至2010年3月17日方才收到来自珠海中院的相关法律文件及通知,且该裁定对公司财产有超额查封之嫌。鉴于此,公司已向珠海中院提出正式书面异议。 考虑到珠海中院已开始对公司执行,公司将白山不锈钢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部分债务确定为预计负债。公司暂按珠海中院判决的本息1,101万元, 扣除已执行的金额,以白山不锈钢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0.53625%作为计息依 据,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应计的利息,其中2009年度应计利息36万元,累计计 提预计负债932万元。 公司对该事项作为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2007年末累计计提预计 负债860万元,2008年度计提应计利息36万元。此事项对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 及比较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为: 2007年末调增预计负债860万元,调减未分配 利润860万元; 2008年末调增预计负债896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896万元。 具体追溯调整的预计负债分年度影响数列示如下:(万元) 年度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合计 预计负债 716 36 36 36 36 36 896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专项说明情况 公司聘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出具了《关于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天健正信审 (2010)特字第190009号)认为: 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 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 定。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一)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二)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会同意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三)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处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对会计差错的相关会计处理也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该事项没有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意对该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 特此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