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6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5月28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送达各位董事。董事会6名非关联董事均参与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深圳力合信息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2.35%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1,358.5万元的价格将所持有的深圳力合信息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2.35%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股权转让款于转让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此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冯冠平、朱方、马喜腾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转让深圳力合信息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2.35%的股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冯冠平、朱方、马喜腾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上述关联交易作出的决议。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