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0年7月2日,我公司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酒集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公司所持有的广州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以5,252,936.37元的价格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转让给东酒集团。 由于东酒集团是我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九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1日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广州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以不低于5,252,936.37元的价格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公司所持有的广州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将该公司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公告届满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了唯一一家提出受让意向且符合受让条件的企业。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6月11日召开,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董事会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在对该关联交易议案表决过程中,参会的关联方董事冯劲、林伟民、温栋荣、张竹筠、李峰、朱彤按照规定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的董事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公司与东酒集团就上述交易签订借款协议。 上述关联交易得到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并能够更好的整合公司资源,配置更多的资源在主营业务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小于3,000万元,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因此不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劲 住 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 注 册 地: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5,636万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粤国税字440104190474759号 粤地税字440100190474759号 经营范围: 旅馆业、旅游业 实际控制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酒集团以酒店旅游为主业的产业集团,2009年度东酒集团营业收入为448.87万元,净利润为-8,200.68万元,净资产为50,786.35万元(未经审计)。 东酒集团是我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股东,直接控制我公司37.19%的股份,构成了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于1994年由东酒集团及我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东酒集团持有60%的股权,我公司持有40%的股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营,该公司拥有的房地产二级资质证书在2001年年审中未获通过而被吊销。2009年度,该公司净资产为1308.0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0.00万元,净利润为0.64万元(未经审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是以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联信(证)评报字(2009)第A0082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作为定价依据,按广州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净资产评估值的40%计算确定公司转让广州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的价格为5,252,936.37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将公司所持有的广州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以5,252,936.37元的价格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转让给东酒集团,上述款项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能为公司增加流动资金,且有利于公司资源整合,能够配置更多的资源在主营业务上,使主营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 七、2010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我公司于2010年初至披露日与东方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为人民币215.65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得到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并能够更好的整合公司资源,配置更多的资源在主营业务上,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六届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4.我公司与东酒集团的产权交易合同。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