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5,721,852股,其中A股股份数为183,728,498股,B股股份数为111,993,354股。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网网站披露《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0-21) 2、召开时间:2010年7月30日上午9:30 3、召开地点: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号丽珠大厦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召集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安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8,035,343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0%。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83,497,610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45.45%。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44,537,733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B股股份总数的39.7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会议参加成员、人数、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本公司章程规定,与会股东就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充分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度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两年。 (一)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和公司的需要决定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期限、发行方式、利率等)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加以实施。 (二)同意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进行承销。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28,035,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83,497,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4,537,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先东、蒋田兵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