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0 年 12 月 3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0 年 12 月 2 日下午 15:00 至 2010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5:00。 (二)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珠海九洲大道 1146 号海珠大厦 4 楼)。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五)主持人:董事局主席杨润贵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授 权 代 表 共 128 人 , 代 表 股 份 43,845,5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8,584,0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9%;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25 人,代表股份 25,261,5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参与竞投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珠海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产 权的议案 同意 42,409,841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3%, 反对 1,435,756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未参加本次会议,未参与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朝蓬、王先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0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