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O 一O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湖南华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10 年4 月22 日的《证券时报》上。本次大会于2010 年 5 月 11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3 人,代表股份256,360,0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6%;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新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特别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各普通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叶春 2010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