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的子公司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龙热力”)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借款1490万元,需要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2010年10月19日,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富龙热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借款149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之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生效,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富龙热力是公司的子公司, 2004年11月5日注册成立,独家特许经营赤峰市中心城区的城市集中供热、收费、维护、服务等业务。 总股本209,181,910元,其中:本公司出资207,181,910元,占富龙热力总股本的99.04%;赤峰鑫泰资产托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000元,占富龙热力总股本的0.96%。法定代表人:景树森;注册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北环路南4号;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591,611,088.01元, 负债总额 286,077,561.57元;净资产305,533,526.44元 ,营业收入210,973,838.38元 , 利润总额2,757,143.82元 ,净利润1,801,895.51元。截止2010年6月30日 公司资产总额559,065,423.78元;负债总额267,285,021.55元;净资产291,780,402.23元,营业收入146,346,113.43元,利润总额-12,504,378.16元,净利润-13,753,124.21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将以公司所属富龙大厦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其中:房产总面积5311.83平方米,帐面总价值1866.22万元,总评估值2252.39万元;土地使用权总面积3569.86平方米,总评估值为173.31万元),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赤峰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土地使用权(总面积3655.20平方米,帐面总价值356万元,总评估值178.17万元)为富龙热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的1490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公司将于近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四、董事会意见 富龙热力此次借款为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中承担的担保责任均在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内,同意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其担保。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担保事项进行披露。 富龙热力将以其2010年采暖期收缴的热费保证按时偿还到期借款。 目前,公司持有富龙热力99.04%的股权,其另一股东赤峰鑫泰资产托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仅持有其0.96%的股权,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公司未要求其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9390万元,占2009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的8.23%,全部为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公司无逾期以及涉及诉讼的担保,也不涉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特此公告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