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股份转让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0 年9月20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10】1055号《关于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公司控股股东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11400万股股份转让给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为380,676,518股,其中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1400万股,占总股本的29.95%;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7,701,732股,占总股本的15.15%。 因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与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互为条件,本次国有股权转让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特此公告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