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次诉讼受理的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对印证诉本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下达的(2009)宁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9日,原告方印证诉称其拥有“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诉称万众公司和本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益,造成原告巨额财产损失”;诉称本公司采取“通过为万众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提供无偿担保和代位清偿,将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和债权进行了处置”,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请求法院“1、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9,701.6445万元;2、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司已于2009 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市中院调查审理,原告在延期审理后仍未能提供支持其诉请的证据,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下达(2009)宁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印证对被告万众公司、中北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68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1882元,由原告印证负担。”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本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六、备查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