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0 年4 月2日收到江苏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0号),该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针对公司2003年、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部分时任董事、高管的人员及公司给予相应处罚。现公司依法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0号)主要内容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1、200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1)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公司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母公司),公司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2)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母公司)。但是,2003年,公司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952,000.00元(母公司),公司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 (3)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公司2003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金额164,031,360.00元(借方),对应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164,031,360.00元;已披露与南京万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万众投资”)的关联交易金额O元(借方)。但是,实际公司2003年年报未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共有53笔,合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063,053,972.87元(借方)。此外,公司未披露分2次直接向万众投资开具本票,向万众投资提供资金ll,000,000元情况。 (4)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公司2003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ll,65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6,483,440.00元事项。 2、公司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下: (1)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公司2004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4.3亿元(母 公司)。但是,2004年,公司还分14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4.45亿元(母公司),公司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 (2)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公司2004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O元(母公司)。但是,2004年,公司曾经分13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2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33,900,000.00元(母公司),公司未将这些事项在2004年年报中披露。 (3)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公司2004年年报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借方/贷方/余额的金额均为0元。但是,实际情况是,公司2004年通过104笔关联交易,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l,234,195,469.14元,公司2004年年报未披露这些事项。 (4)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公司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但是,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 (二)对时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公司的处罚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 2、对郭试平、斯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对许正苟、薛乐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4、对李华飞、徐益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5、对周学信给予警告。 二、本公司声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0号)所记载的主要内容概与本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关,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无重大影响。 公司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并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对行政复议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公司未知其他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意向。 对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本公司表示将以此为深刻教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诚信原则,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七日